陈某辉与妻子吴某欣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吴某欣主张"精英式培养",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陈某辉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应给予孩子快乐的童年。暑假期间,妻子瞒着丈夫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陈某辉得
周某在当地从事三轮摩托载客生意。汤某登上了周某的三轮摩托车,但是上车时汤某并没有立刻购买车票,在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汤某死亡。汤某家属起诉周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取汤某的车
2021年2月16日,原告赵某迪与被告彭某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二、借款金额22000元;三、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八、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
2021年8月25日,原告张某辉与两被告孟某建、郭某勇签订借条一份。张某辉作为出借人,孟某建是借款人,郭某勇为担保人,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还清为止。约定孟某建向张某辉借款38,000元,借款
梁某拥有A住房,晚年一直由保姆祝某陪护。梁某看到祝某60多岁,孤身一人,担心自己过世后,祝某无房居住。梁某自书遗嘱:我死后,儿子继承A 住房;祝某有生之年对该住房享有永久居住权。梁某过世后,梁某儿子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其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来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是弃、虐待、暴力伤害
2019年10月30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某租用位于河南省夏邑县××楼××段,建筑面积约为340平方米;租赁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范某与马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范某购买了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因范某有不良信贷记录,逐将该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并办理了贷款,车辆首付款及截止到2020年8月的车辆贷款均由范某支付。2020年
佟某承包村委会承包地6.92亩,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承包地块与李某的承包地相邻。刘某自2002年向李某转包承包地后,便开始种植槐树,现该槐树已成材,严重影响了佟某的庄稼生长。佟某多次找村委
张某红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位于德惠市某小区的楼房借给王某、矫某杰夫妻居住。2016年8月3日,宋某与张某红在离婚协议书声明一栏中载明:宋某自愿将坐落德惠市建设办事处惠松委某区某栋5单元1层1号楼
汪某红系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人民法院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汪某红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通常情况下,同一顺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双方父母见面商谈结婚事宜。恋爱期间,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要求原告给其转帐,截止起诉前,原告共向被告转帐伍万多元。2022年11月21日,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分手,
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又称利益平衡原则,是指法律在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分配时应恪守衡平理念,并努力使分配结果保持大体均衡状态。换言之,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意味着虽然民法高度尊重当
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与吴某闲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江大桥下江边码头散步。因琐事发生争执,吴某闲跳入长江,李某林跳江施救,此后吴某闲抓住岸上连接船只的钢丝线后获救,李某林不幸溺
吴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二人毕业后被分配到了同一家单位,一来二去的便走到了一起。没过多久,李某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和吴某商量过后二人决定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终于在婚后的第三年,因李某
2014年,陈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刘某,刘某虽说算不上富有,但也基本符合陈某的要求——刘某在认识陈某之前就有了自己的房子和车子。于是,陈某就跟刘某谈起了恋爱,两人认识一年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就居住在
郭某某将其小轿车出借给杨某,而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郭某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杨某驾驶。案发当天,杨某驾驶该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于某某当时正坐在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由于对路
案情简介:中国民生银行分别诉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欠款纠纷案,在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等人串通各自亲属在法院保全前以各自房产为虚构的借款设定抵押并进行了公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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