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该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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