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派出所具有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具有主管其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的法定职责。
2.受委托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被起诉人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受委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受委托律师向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人口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公安派出所依法提供有关公民人口信息不属泄露个人信息
公安派出所依《律师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派出所在查询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受委托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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