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因为“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问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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