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二人毕业后被分配到了同一家单位,一来二去的便走到了一起。没过多久,李某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和吴某商量过后二人决定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终于在婚后的第三年,因李某给其父亲治病擅自向朋友借钱一事而引发了更大的家庭矛盾,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二人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了争执,李某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款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可吴某却不同意。吴某认为这笔钱是为了给李某的父亲治病,与自己无关,况且当时借的时候自己并不知情,所以自己没有义务偿还。那么,吴某说的对吗?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都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不论其债务是由谁借的或以谁的名义借的,只需要知道其用途便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其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解读】本案中李某借钱给父亲治病,正是履行赡养的义务,对此吴某也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这笔钱虽是李某个人所借,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所涉这笔债务应先以吴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夫妻一方为父母治病等履行赡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该借款未经自己同意或自己不知情为由而拒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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