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转帐可能被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3-03-17 0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双方父母见面商谈结婚事宜。恋爱期间,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要求原告给其转帐,截止起诉前,原告共向被告转帐伍万多元。2022年11月21日,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分手,原告同意分手,但要求被告把之前转帐款项全额退还,被告拒绝。原告无奈,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其父母同意确定恋爱婚约关系。在整个双方交往期间,双方未同居,未发生性关系,亦未牵过手。且因当时在疫情期间,双方大部时间仅用微信沟通,整个交往期间短暂的见面也只有5-6次,但这期间按被告要求为其转账、购买礼品等多达60余笔,涉及金额为伍万多元。结合双方交往情况,收入水平、消费水平、转帐次数、转帐总额等实际数据,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较多,金额较大,已经超出了恋爱中一般馈赠的范畴。原告向被告多次转帐亦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其实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目前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结婚目的已不能达成,解除条件已实现,被告继续占有原告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的钱款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全部返还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本文网址:https://ahinkia.com/hunyinjiating/177.html

关键词: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金潜广场20层

0551-6555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