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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倾斜保护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3-03-19 0

     汪某红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富系汪某红之父,汪某华系汪某富养子。1988年,汪某富将汪某华、汪某红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汪某华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后又建设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汪某富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汪某华与某某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86.7元,汪某华实际领取。汪某红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华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68元。汪某红起诉请求汪某华返还其中的230000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汪某华应向汪某红支付拆迁补偿款157084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汪某红系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人民法院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汪某红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同时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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