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拥有A住房,晚年一直由保姆祝某陪护。梁某看到祝某60多岁,孤身一人,担心自己过世后,祝某无房居住。梁某自书遗嘱:我死后,儿子继承A 住房;祝某有生之年对该住房享有永久居住权。梁某过世后,梁某儿子对外出让该住房,要求祝某搬走。梁某生前给祝某居住权遗嘱有效吗?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特殊困难群体“住有所居”在法律上的特别保障,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继承人等;但是,居住权人无权将其出租、出卖,这有利于实现物权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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