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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3-05-15 0

        李某有一亲生子和一继子,继子一臂缺失、未婚未育,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李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存款和房产都交由亲生子继承。继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法院会判决从李某遗产中扣减一定份额由继子继承吗?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公民享有遗嘱自由,可自主处置遗产,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民法典对遗嘱自由作了一定限制,明确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可以保障残障人员、未成年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符合公序良俗精神。本案中,李某遗嘱未给残疾继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其继子有权继承必要遗产份额,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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