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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抚养权抚养费等做出判决

孙梦珺 2023-07-27 0

      基本案例
      2010年10月5日,杨某某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22日生育长女杨大某,2012年2月生育次女杨二某。后夫妻闹离婚,2019年5月分居后,杨大某、杨二某跟随刘某共同生活,2020年,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次女杨二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女杨大某跟随刘某共同生活,抚养关系不作变更,至于次女杨二某的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次女已年满8周岁,遂尊重其意见,判决次女杨二某亦由刘某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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