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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离婚规定深度解读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4-10-09 0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离婚诉讼中的实际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走向离婚,但一次诉讼不一定能成功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处于感情破裂状态且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予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合理调整。

      例如在苏某与张某的案例中,苏某多次起诉离婚,自 2018 年 1 月开始分居后,2020 年 8 月再次起诉离婚。虽本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因分居状态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处理。苏某上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后,与张某仍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满一年,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这一规定既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缓冲时间,又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保障了离婚的权利,使离婚诉讼更加规范和合理。

     二、法律规定的解析

     1. 分析该规定对起诉权利和胜诉可能的区分,阐述《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在此规定上分别解决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

      起诉权利并不等同于胜诉可能。《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离婚诉讼的程序性问题,它规定了起诉的条件、法院的管辖权、诉讼的流程等。例如,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条件,同时确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而《民法典》则主要解决离婚诉讼的实体性问题,即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属于实体性的判断。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最终是否胜诉,仍取决于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

      2. 说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起诉间隔的例外情形及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参考标准。

      《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案件的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的限制条件是没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但存在例外情形。例如,被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不受六个月起诉间隔的限制,可以随时起诉。同时,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出现了新理由新情况,也可以突破此条规定再次起诉。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参考标准一般包括:原告首次起诉离婚激化矛盾后,被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后的六个月内对原告实施家暴,进行殴打,此时女方再次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男方的 “家暴” 行为就属于新理由、新情况。一般而言,如果是家暴可以提供公安局的案件接报回执和医院的病历和就诊记录,严重的话还可以提供司法鉴定报告。此外,违反保护令也可作为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在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 “新情况、新理由”。

      三、实际案例分析

       1. 通过多个实际案例,如悠悠与小海离婚案、黄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案等,展示该法律规定在实际审判中的应用。

       在悠悠与小海离婚案中,悠悠与小海于 2016 年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并结婚,但婚后不久双方就因小海不承担家庭责任且负债累累而争吵不断。悠悠曾于 2019 年 9 月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悠悠想与小海重修于好但未能成功,双方分居生活超过一年。一年后,悠悠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结婚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悠悠和小海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判决准予悠悠与小海离婚。

      在黄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案中,黄先生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李女士表示会努力修复双方感情且双方家长劝和,黄先生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黄先生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处于分居状态。一年多以后,黄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先生一直与李女士处于分居状态,但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观原因,且时间未满两年。鉴于李女士积极挽回婚姻的态度,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若此案发生在满足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条件下,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这些实际案例充分展示了《民法典》中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类似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标准。

       四、法律规定的意义

      探讨该规定对离婚自由的保护,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对离婚自由有着多方面的保护意义。从离婚自由的角度来看,该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再次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无法改善,且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时,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使得当事人在婚姻无法继续维持时,有了明确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充分保障了离婚自由。

      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结果有了更清晰的预期。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不确定诉讼结果而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该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准予离婚,当事人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准备诉讼,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诉讼,从而降低了诉讼成本。以苏某与张某的案例为例,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苏某可能会继续多次起诉离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来说,该规定有助于提高离婚诉讼的效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依据明确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减少了因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反复审理和争议。同时,也避免了当事人为了离婚而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据统计,在一些地区的法院,离婚案件占比较高,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使法院更加高效地处理离婚案件,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其他更复杂的案件中。

      此外,该规定还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离婚自由的保护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例如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结合,让冲动离婚的人冷静思考,而对于确已破裂的婚姻则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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