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开篇,起着统领全局的重要作用。其中,完善的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还涵盖了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特定人群。同时,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当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绿色原则的确立更是一大亮点,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将其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为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法人制度的确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进一步规范了这些组织的行为,保障了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此外,完善的民事权利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物权编
物权编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方面,落实土地承包 “三权分置” 制度,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高效利用。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如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解决了长期以来小区公共区域收入归属不明的问题。新增的居住权为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预期。
3. 合同编
合同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了典型合同类型。例如,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等新典型合同,为经济活动中的担保和融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使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规范了日益频繁的电子交易行为,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交付时间等关键问题。完善格式条款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明确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旅客的权利,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
4. 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明确了人格权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器官移植行为,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障人类尊严和生命安全。增加禁止性骚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加强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加强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5.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修改禁止结婚条件,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保障了婚姻自由。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需 “共债共签”,防止 “被负债” 的情形,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明确了诉讼的主体、条件和程序,保障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规定离婚冷静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防止因一时冲动而离婚,促进家庭稳定。完善收养制度,明确收养的条件、程序和收养人的义务,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6. 继承编
继承编对遗产继承的范围作出改变,将游戏账号、微信号等数字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编强调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高空抛物等事件,明确责任人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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