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格权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对人体冷冻胚胎、“基因编辑” 等新技术出现的争议明确法律红线,加强对性骚扰的认定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在人格权方面的规定细致且全面,为个人的人格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民法典明确了其不可侵犯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据统计,民法典实施后,医疗纠纷中关于侵犯患者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案件处理更加规范,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在姓名权和名称权方面,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同时,民法典将网名纳入了姓名权的保护范围,适应了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例如,在一些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他人恶意盗用他人网名进行不正当活动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肖像权的保护也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肖像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为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例如,一些社交平台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名誉权和荣誉权同样受到民法典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民法典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一些网络舆论事件中,当事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对 “私人生活安宁” 保护的规定,回应了骚扰电话、骚扰短信等社会问题。同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例如,一些 APP 要求授权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如果收集的信息范围超出 APP 本身功能的需要,则会侵犯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对于人体冷冻胚胎、“基因编辑” 等新技术出现的争议,民法典明确了法律红线。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为新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保障了人类的尊严和生命安全。
在性骚扰的认定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例如,在一些职场性骚扰事件中,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物权方面,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增加居住权。保障人民对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
在物权方面,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保障人民对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土地承包 “三权分置” 制度,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高效利用。例如,农民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土地承包 “三权分置” 制度也为农民增加了财产性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解决了长期以来小区公共区域收入归属不明的问题。同时,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通过表决的难度,提高了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据统计,民法典实施后,一些小区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了改造和升级,改善了小区的居住环境。
新增的居住权为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例如,老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在子女的住宅中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利,安度晚年。同时,居住权的设立也为解决住房保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促进了社会公平。
3. 合同权方面,增加典型合同类型,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禁止高利放贷,细化客运合同规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权方面,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典型合同类型,如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等新典型合同,为经济活动中的担保和融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例如,在一些商业交易中,保证合同和保理合同的运用,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
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交付时间等关键问题,规范了日益频繁的电子交易行为。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与商家签订的电子合同受民法典的保护。如果商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明确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保护了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了严格审查,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旅客的权利,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例如,在客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客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旅客的行李丢失、损坏等情况,民法典也明确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4. 婚姻家庭权方面,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修改禁止结婚条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规定离婚冷静期,完善收养制度。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权方面,民法典的规定致力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为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价值引领。例如,在一些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强调家庭美德的重要性,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关爱,促进家庭矛盾的化解。
修改禁止结婚条件,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婚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一方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需 “共债共签”,防止 “被负债” 的情形,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例如,在一些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准确认定,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明确了诉讼的主体、条件和程序,保障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在一些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诉讼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离婚冷静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防止因一时冲动而离婚,促进家庭稳定。例如,在一些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关系,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了矛盾,避免了离婚。
完善收养制度,明确收养的条件、程序和收养人的义务,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收养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收养关系进行了审查,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COPYRIGHT ©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明图网络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172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