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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内涵、适用条件及价值意义探寻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4-11-01 0

一、引言

假释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为服刑人员提供了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和人道主义精神。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包括其概念、适用条件以及价值意义。

二、假释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特征

附条件性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非终局性

假释并非对犯罪分子刑罚的最终解除,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考验。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可能被撤销假释。

特定对象性

假释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拘役等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假释。

三、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对象

假释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接受教育改造,是指犯罪分子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真诚悔罪,积极改造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不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不会构成威胁。

四、假释的程序

(一)申请

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假释申请。

(二)审查

执行机关对假释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和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法院。

(三)裁定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假释的裁定。

五、假释的考验期限及监督处理

(一)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二)监督处理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规定,可能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六、假释的价值意义

(一)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

假释制度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他们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

(二)体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

假释制度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奖励,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促进其从根本上转变思想和行为,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促进犯罪分子回归社会

假释制度有助于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逐渐适应社会生活,为其正式回归社会做好准备。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分子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罪的风险。

(四)节约司法资源

假释制度可以减少监狱的关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对于那些已经改造好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他们,可以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七、结论

假释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体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分子回归社会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假释制度的正确适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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