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市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其他形式的管辖为补充。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以下案件: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的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外地国有企业(含国有资本占比最高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驻市区的部队团级单位(不含人武部)及其直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市辖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域内除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县(市)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暂由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用人单位住所地(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属不同县(市)、区(开发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除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以外,由最先接到仲裁申请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如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属行政区划无法界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
七、涉及多个被申请人(不含第三人)且涵盖两个及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以外,经审查,劳动关系明确的,按用人单位确定管辖机构;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按最后用工单位确定管辖机构。
八、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移送案件或相互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仲裁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5日内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仲裁案件,可以指定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处理。
十、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受理处理案件,对非管辖案件不得越权处理,对管辖案件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
十一、本规定自 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合劳仲通〔2012〕4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规定的说明
为规范合肥市域范围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以下简称仲裁案件)的受理处理,妥善解决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间的案件管辖问题,现就《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仲裁案件管辖原则的说明
根据《管辖规定》第一条,市域范围内发生并依法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仲裁委受理处理的仲裁案件,按以下原则管辖:
1、国有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及其所属单位(含子公司、分公司)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仲裁案件,按照级别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的原则,主要根据用人单位所属的行政层级并结合住所地或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机构。
2、社会团体(不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仲裁案件,按照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并结合登记注册机关确定管辖机构。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教育、文化、医疗、养老、体育、职业培训、科技服务、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仲裁案件,按照地域管辖为主、其他形式管辖为辅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住所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并结合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确定管辖机构。
4、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外地国有企业(含国有资本占比最高的股份制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仲裁案件,按照地域管辖为主、其他形式管辖为辅的原则,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并结合注册资本确定管辖机构。
5、解放军、武警部队驻肥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仲裁案件,按照级别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的原则,主要根据部队隶属层级并结合驻地确定管辖机构。
二、关于市仲裁委管辖范围的说明
根据《管辖规定》第二条,市仲裁委原则上仅受理处理下列单位发生的仲裁案件:
1、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的市直党群、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人大、政协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纪委监委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
2、住所地或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的市直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直属机构。
3、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的行业协会。
4、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且由市国资委管理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直属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5、住所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教育、文化、医疗、养老、体育、职业培训、科技服务、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
6、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的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外地国有企业(含国有资本占比最高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7、驻地在市区且不隶属于安徽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的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团级单位。
三、关于区(开发区)仲裁委管辖范围的说明
根据《管辖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的仲裁案件,除《管辖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以外,原则上均由区(开发区)仲裁委受理处理。区(开发区)仲裁委具体受理处理下列单位发生的仲裁案件:
1、区直党群、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人大、政协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纪委监委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开发区纪工委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
2、区直事业单位、开发区直属事业单位。
3、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除行业协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
4、在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5、区国资委管理或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直属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6、住所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无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教育、文化、医疗、养老、体育、职业培训、科技服务、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
7、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且注册资本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的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外地国有企业(含国有资本占比最高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8、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9、本辖区的人民武装部。
10、本辖区内不属于市仲裁委管辖的其他单位。
四、关于县(市)仲裁委管辖范围的说明
根据《管辖规定》第四条,县(市)区域内发生的所有仲裁案件原则上均由县(市)仲裁委管辖。县(市)仲裁委具体受理处理下列单位发生的仲裁案件:
1、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各级(包括:有隶属关系、无隶属关系)党群、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纪委监委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
2、住所地或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各级(包括:有隶属关系、无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直属机构。
3、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社会团体。
4、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教育、文化、医疗、养老、体育、职业培训、科技服务、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
5、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6、驻地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解放军、武警部队。
7、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内的其他单位。
五、关于除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在市区发生的仲裁案件管辖原则的说明
1、子公司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的,按照子公司注册资本并根据《管辖规定》及本说明确定管辖机构。
2、分公司(含办事处)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的,按照总公司注册资本并根据《管辖规定》及本说明确定管辖机构。
六、关于注册地(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仲裁案件受理处理原则的说明
根据《管辖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属不同县(市)、区(开发区)的仲裁案件,原则上由最先接到仲裁申请且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处理;如申请人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受理处理;如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属行政区划无法界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处理。
七、关于涉及多个被申请人(不含第三人)的仲裁案件受理处理原则的说明
根据《管辖规定》第七条,市域范围内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中所称的被申请人不包括第三人,该类案件根据劳动关系是否明确,按以下原则管辖:
1、被申请人中有劳务派遣机构的,原则上由劳务派遣的最后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最后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处理。
2、被申请人相互间存在员工借用行为的(包括共享员工),如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原则上由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最后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处理;如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原则上由最后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最后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处理。
3、被申请人中有劳务派遣机构但申请人的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分离的,原则上由最后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最后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处理。
4、如多个被申请人为关联单位或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原则上由最后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最后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处理。
八、关于指定管辖的说明
根据《管辖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仲裁案件,市仲裁委可以指定管辖:
1、管辖权不清,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仲裁案件。
2、因特殊原因,原管辖机构不能正常受理处理的仲裁案件。
3、市仲裁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其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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