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抢劫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持械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COPYRIGHT ©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明图网络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172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