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6、需要说明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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