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快递,与驿站人员发生冲突,最后拨打120去医院治疗,造成损失,谁来担责?最后双方闹到法庭,谁又能胜出?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某在黑龙江大庆经营了一快递驿站。在2022年10月13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乔某来到被告经营的快递驿站取快递,但因话不投机对驿站服务态度产生不满情绪,随后打电话投诉,但其并未得到满意的结果。
挂断电话后,带着怨气的乔某自行进入快递存放间,坐到地上,以此影响被告经营。为不影响快递生意,被告唐某当即上前道歉,并劝说其起来。然而,原告并未满意,又挪动身体躺在了地上。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在此期间双方并无激烈言语冲突,亦无任何肢体接触。
因原告的行为导致驿站无法再继续经营,唐某见状,便打电话报警,乔某亦打电话让家人快来驿站。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当即拨打120,后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心悸、头晕等,花费共计4200余元。
回家后,因协商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00余元。在诉讼中,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事发时驿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事发的全过程及双方无肢体接触。
经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乔某称因与唐某发生争执,导致其发抖腿软摔倒在地,乔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对该事实予以证实。
而根据被告唐某提供的视频,可以证实原告与客服通话后,自行走入快递存放间坐在门口地上,与被告对话几句后又自行向前挪动身体躺到地上,双方并无激烈言语冲突或肢体接触,且双方当庭对无肢体接触的事实均无异议。
综上所述,因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发生争执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之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需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是否对原告治疗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视频还原了案件的事实。案件事实是原告乔某在与向客服投诉后,是其自行进入快递间坐到案发地上的,其后在无激烈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下,又自行躺在地上。可见,被告并没有实施伤害原告的违法行为,另外,原告去医院治疗并非系被告驿站服务行为所致,而是其自身心悸、头晕原因所致,即其损失后果与被告的服务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欠缺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依法不能成立。
在此提醒,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官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所以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积极主动提供证据,及时行使鉴定等权利,证明自身诉讼请求合理。本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有过激烈言语冲突或肢体接触,及其损害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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