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红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位于德惠市某小区的楼房借给王某、矫某杰夫妻居住。2016年8月3日,宋某与张某红在离婚协议书声明一栏中载明:宋某自愿将坐落德惠市建设办事处惠松委某区某栋5单元1层1号楼房归张某红一人所有,张某红同意接受。此后张某红便去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此后几年张某红多次要求王、矫夫妻二人搬离该房屋,二人以该房屋是宋某抵顶欠其的工程欠款为由,拒不搬离。张某红于2021年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矫某杰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德惠市建设办事处惠松委某区某栋5单元1层1号楼房。(案例来源: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排除妨害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则物权不发生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案中,争议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登记在张某红名下。因为王某、矫某杰没有与宋某贵等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到房产交易或者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争议房屋没有登记在王某或者矫某杰或者二人共同名下,故王某、矫某杰对争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张某红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其主张王某、矫某杰搬离争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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