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承包村委会承包地6.92亩,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承包地块与李某的承包地相邻。刘某自2002年向李某转包承包地后,便开始种植槐树,现该槐树已成材,严重影响了佟某的庄稼生长。佟某多次找村委会调解,刘某屡次口头承诺,却一直未实际履行。2021年1月佟某诉至法院,请求清除刘某在其承包地边的槐树73棵。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相邻佟某土地上的73棵槐树。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物权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的,为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民法为物权人赋予物权请求权。本案中,佟某所承包的土地被刘某在其租赁的相邻土地上栽种树木过于高大茂密,遮挡光阴,已经严重影响到佟某的土地收益,刘某应当对上述事实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故法院判决刘某排除妨害,及时清除其在佟某承包地边的73棵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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