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马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范某购买了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因范某有不良信贷记录,逐将该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并办理了贷款,车辆首付款及截止到2020年8月的车辆贷款均由范某支付。2020年6份左右,双方分手,后马某将车辆开走,2020年9月份起车辆贷款由马某垫付。之后范某向马某索要车辆,马某以范某未归还其欠款为由予以拒绝归还。范某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归还车辆。2021年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范某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只有物权人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向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请求。本案中涉案车辆虽登记在马某名下,但该车辆的首付款及截至2020年8月的车辆贷款均由范某支付,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马某也认可该车辆系范某所有,可以确认范某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故法院支持了范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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