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民商合同

重点条文解读:法律上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3-04-07 0

      2022年12月24日,原告陈某、杨某与被告交投公司签订《定金合同》,约定由陈某、杨某预定某市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7.51平方米,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7255.17元,总金额1510000元;陈某、杨某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50000元,作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该定金转化为房价款,本合同自动失效;双方商定,预定期为7天,陈某、杨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到售楼处与交投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超过15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在上述约定的预定期限内,交投公司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陈某、杨某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交投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上述合同中“7天”及“2022年12月31日”为二原告签字捺印后由被告销售人员手写添附。同日,陈某向交投公司支付上述定金50000元。交投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缴款单位:陈某、杨某;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事由:荷风晓庐19幢1002室房款”,并加盖交投公司发票专用章。次日,陈某通过微信与交投公司销售人员沟通询问,期间表示房屋首付资金筹集需要时间,并对于销售人员添附的预定期提出异议。销售人员表示该期限可予延长,并告知陈某如不能筹集首付款则定金无法退还。2023年2月9日,陈某、杨某发函要求交投公司退还案涉定金。同月11日,交投公司回函称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陈某、杨某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庭审中,陈某、杨某表示与交投公司签订《定金合同》后,未就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事项与该司进行磋商,未继续购买房屋的事由主要系资金筹集存在问题。交投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案涉房源尚可继续销售给陈某、杨某,但陈某、杨某均当庭表示不愿继续购买案涉房屋。

       法院认为,案涉《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至于二原告提出的预约时间未经磋商一致的情形,不影响合同成立及生效,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二原告在订立《定金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内,并未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磋商本约合同的义务,且在被告表示可继续缔约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在此情形下,二原告无权要求退回定金,法院对二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某、杨某负担。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重点条文解读:法律上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2、退还情形不同: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3、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4、支付方式: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本文网址:https://ahinkia.com/minshanghetong/184.html

关键词:

合肥市政务区金潜广场20层、商111东

0551-6555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