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当地从事三轮摩托载客生意。汤某登上了周某的三轮摩托车,但是上车时汤某并没有立刻购买车票,在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汤某死亡。汤某家属起诉周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取汤某的车费,是一种无偿搭乘的行为,自己不应当赔偿汤某。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周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短途旅客运输经常是采用先登上车,然后再购票,或者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票款的方式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合同成立。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未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而造成旅客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有偿或无偿搭乘作为主张免责的事由。周某与汤某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当汤某登上周某的三轮摩托车时,客运合同即生效。虽然汤某没有购买车票,但已经征得周某的同意上了车,符合依"交易习惯"而乘车的情形。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短途旅客运输经常是采用先登上车,然后再购票的方式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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