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6月,王某因碰响了楼下停放的汽车警报而吵醒了刘某一家,双方遂发生口角。60多岁的刘某身体不太好,有长期糖尿病及高血压病史,吵完架后便感到身体严重不适,被迅速送往医院,后确诊为脑千出血和II型糖尿病,住院3个月后回家保守治疗半年,一直处于昏睡状态,不久便去世。为此,刘某一家共花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5万余元以及丧葬费1.3万。而法院最终酌情判决,王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 6.4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合计7.9万元。—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①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②“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③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很多人认为“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这样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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